石家庄市农业局
关于对网民提出的问题政策解答
答复: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》中办发(1997)16号文件规定: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,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。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,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,要延长30年。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二十二条“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。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。”
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:(1)对于一轮承包未到期的承包合同,如该合同是依法成立的,则依然有效。对于一轮承包合同已到期尚未重新签订合同的,法律和政策没有“一轮承包依然有效”的规定。2、如第一轮承包期限已到期,应严格按照政策和法律规定,村委会应当及时按程序组织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,并与农户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,并按程序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。3、关于第一轮承包已到期,第二轮承包合同未签订,合同效力是否自动延续问题,法律和政策未有明确规定,我局无法作出答复和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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